視情況而定,投訴被駁回後,壹般情況下,投訴人應停止投訴。但是,申訴人有大量事實和確鑿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繼續向第壹審法院、上級法院、人民檢察院等申訴。上訴是解決錯誤裁判不限次數,隨時可以上訴,但主要看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七條人民法院經審查,對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的申訴,應當根據信訪情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