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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事上訴律師閱卷的規定

從新刑訴法的規定可以看出,律師作為刑事訴訟的主體,在偵查階段具有辯護人的地位,其權利貫穿於刑事訴訟的全過程。再審程序是刑事訴訟的壹部分,刑事訴訟法也明確規定律師可以代理再審申訴案件。雖然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律師在再審申訴階段的權利,但代理申訴的律師出於申訴的需要有權查閱案卷,應該是不言而喻的,也必然是刑事訴訟法的應有之義。

公開審判作為壹項基本制度和法律原則,在我國憲法和三大訴訟法中都有明確規定,這壹原則也是公正審判和司法權威的需要。對於公開審理的案件,壹旦開庭,相關證據材料和其他材料(合議庭評議筆錄除外)應當公開,不應保密。因此,所有公民都應有權公開查閱已結案的案件,代理申訴的律師也應有權宣讀論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八條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隱私。

律師應當對其委托人和他人在執業活動中不願意披露的信息和資料保密。但是,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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