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應當記錄:(1)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住址、在押申訴人的現居住地等。(2)原因。指誰不服任何法院的判決,因為什麽案子而點名。(3)請求。寫明申訴人請求人民法院解決的問題。(四)申請事實和理由。這是請願書的壹個重要部分。首先描述了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列舉了證據。然後針對原判決在認定事實、定性、適用法律、執行訴訟程序或者處理民事行政案件不公等方面的錯誤,進行辯護、反駁和糾正。(五)提交機關名稱、投訴人簽名蓋章、日期。(6)附錄。請願書的份數以及物證和文件的數量。請願書的格式包括標題、投訴的基本情況、其他投訴人的基本情況、投訴的理由和請求、受信人和投訴人的簽名和蓋章、日期和附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第二百五十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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