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辯護人在談判案件中的取證能力,往往需要律師協助。在實踐中,辯方提供給法庭的證據較少,並不意味著辯方不能提供證據。在刑事案件中,律師作為辯護方向法庭提供證據,包括兩類證據:壹類是自己收集的證據,另壹類是案卷中對被告有利的證據。作為辯護律師,他應該特別擅長運用控方證據出庭作證。律師在舉證作為辯護時,要註意:1。向法庭舉證時,必須科學合理地安排舉證順序,向法庭提供舉證提綱和要點。對於自己收集的證據,最好當庭出示原件,進行質證,並要求記入庭審筆錄。現實中,壹些法官在接受證據時不辦理交接手續,導致證據被惡意隱匿,讓律師非常被動。2.在作證之前,妳必須向法庭解釋清楚作證的目的和收集證據的程序。3.善於運用控方的證據在法庭上舉證。有的律師認為所有的證據都存在案卷裏,沒有必要出示。但案卷中對被告有利的、為控方提供的證據必須出示,這對案件有利。這是提醒法庭註意;第二,根據法律規定,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確鑿證據;第三,檢方提供的有利於被告的證據不需要律師證明證據的合法性。這在實踐中可以做到。“這些都是案卷中對被告有利的證據,但是公訴人沒有提供證據。現辯護人提出提交法庭質證。如果法院認為沒有必要,簡單列舉目錄和證據清單,請記錄在案。”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有所準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壹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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