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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辯護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辯護類型:刑事辯護壹般分為自我辯護、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三種。1.所謂正當防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當防衛。這種辯護貫穿於刑事訴訟的全過程,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和審判階段都可以為自己辯護。自衛是壹種非常有效且經常使用的防衛方法。2.委托辯護,委托人可以是律師或其他公民。與自我辯護相比,委托辯護更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因此,委托辯護成為現代刑事訴訟中最重要的辯護方式。3.指定辯護是指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下,法院指定辯護律師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壹種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行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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