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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法律主觀性:

刑事訴訟代理人的權限取決於委托人的授權。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

代理申訴和控告;

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刑事訴訟法

第173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就下列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壹)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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