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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代理人的權限是什麽?

刑事訴訟代理人的權限分為壹般代理和全權代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訴訟權利來源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及其授權。訴訟代理人完成壹些涉及被代理人實體利益的重要訴訟行為,如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等,仍需特別授權。在特別授權下,代理人主要享有以下訴訟權利:(649.999999999995(2)審判人員、檢察官、偵查人員、鑒定人、翻譯人員、書記員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的,有權申請其回避;對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有權申請復議壹次;(3)原告代理人有權申請訴訟保全或者先行支付;(4)要求民事訴訟與刑事案件壹並審理,及時處理;(5)參與法庭調查;(六)參加法庭辯論;等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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