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被告單位推薦的公民;
(三)被告人的近親屬和監護人;
(四)經人民法院批準的其他公民。
第二,不作為辯護人的範圍
1,被執行人(主刑、附加刑、緩刑)
2.依法被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骨灰。
4、公安、檢察、法制和國家機關、監獄工作人員。
5.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6.與案件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7.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士
(4)-(7)除非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且不屬於(1)-(3),不適合擔任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