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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73條解讀

《刑事訴訟法》第17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解讀刑事訴訟法的每壹項法律規定,可以方便大家更好地理解刑事訴訟法的內容。第139條主要是關於法院公訴的內容。那麽,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39條的內容是什麽呢?邊肖將在這篇文章中給出詳細的答案。

壹、刑事訴訟法第173條是什麽?

第壹百七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且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就下列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壹)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為值班律師提前了解案件相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以上是對刑事訴訟法第173條內容的全部回答。在此小編也要提醒大家,了解刑訴法的相關司法解釋,有利於更好地解決生活中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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