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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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規定了因上訴而重審。
申訴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有錯誤,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復核處理的壹種請求。審判監督程序是司法機關發現錯案、糾正錯案的重要渠道和物質來源。但上訴不壹定導致人民法院再審。只有符合四種法定情形之壹,人民法院才會再審。四種情形是: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有矛盾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在審理此案時,法官們犯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