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取保候審:可以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
刑事訴訟法解釋全文是什麽?
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全文是:
1,刑事訴訟的任務和基本原則;
2.管轄權、回避、抗辯和代理;
3.證據、強制措施和附帶民事訴訟;
4.調查、起訴和審判;
5.執行和特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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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67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