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刑事案件可以復議復核的情形包括對沒收保證金決定不服的、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程序規定》 第六條 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下列相關人員可以依法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刑事復議申請:
(壹)對駁回申請回避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律師可以提出;
(二)對沒收保證金決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三)保證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四)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該行政機關可以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