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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指定辯護的適用情形是什麽?

指定辯護在刑事訴訟法中的適用:

(壹)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

2.被告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3.被告是未成年人。這裏的“未成年人”是指審判時的未成年人,犯罪時的未成年人,審判時已滿18周歲的不包括在內;

4.被告是壹個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2)可以指定辯護的情況: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

2.本人確實沒有經濟來源,家庭經濟情況無法查清;

3.本人確實沒有經濟來源,家屬反復勸說仍不願意承擔辯護律師費用;

4.同壹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有委托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

6、案件有重大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能力的;

或者控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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