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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對回避的規定是什麽?

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要求回避,被要求回避的人同意回避的,回避所屬的機關應當指派他人參加本案的偵查、起訴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要求回避,被要求回避的人不同意回避的,屬於回避糾紛。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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