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勘驗人或者訴訟代理人。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5.接受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的請客送禮。
6.參與前壹訴訟程序的國家專門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後壹訴訟程序;8、組成死刑復核發回重審合議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