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統壹法全國委員會在1998《統壹電子證據法》第五條第壹、二、三款中規定了推斷電子證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三種方法,非常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①如果電子證據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具有可靠性和完整性,則可以推定該電子證據具有可靠性和完整性。(2)電子證據由對方當事人保管的,可以推定該電子記錄及其信息系統是可靠的、完整的。③如果電子證據在正常業務活動中由第三方保管,則推定該電子記錄及其信息系統是可靠的、完整的。包括帶有電子簽名或其他安全程序的數據電文,也可被推定為可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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