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應當負刑事責任,應當根據其年齡即刑事責任年齡來確定。
根據該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強奸、搶劫、販賣毒品罪、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當事人不滿14周歲的,無論實施何種行為,都不符合刑事責任年齡要求,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刑事案件立案後,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滿14周歲,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壹條的規定,應當撤銷案件。
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強奸罪、搶劫罪、販賣有毒物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壹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