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事務所 - 刑事訴訟法重點法第36條含義的分解

刑事訴訟法重點法第36條含義的分解

關鍵定律

第三十六條

相關條款:第96條;《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十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19條。

意義分解:

1.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交流。這裏有兩個問題需要註意;第壹,雖然都是辯護人,但非律師的辯護人在行使這些訴訟權利時必須取得檢察院的許可,而辯護律師則沒有;第二,關於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的範圍,《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19條作出了規定。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的審判階段,辯護人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這裏還有兩個方面需要註意:第壹,雖然都是辯護人,但非律師辯護人在行使這些訴訟權利時需要獲得法院的許可,而辯護律師則不需要;第二,關於可以查閱、摘抄、復制的材料範圍,《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十條規定,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查閱、摘抄、復制審判委員會、合議庭的討論記錄和與其他案件有關的線索材料。

3.註意,該條規定的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屬於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而不屬於第96條規定的偵查階段的訴訟權利。

  • 上一篇:刑事附帶民事辯護
  • 下一篇:杜堯看守所裏都是未成年人嗎?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