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條
相關法律:本法第56條;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二十四條。
意義分解:
1.該條規定的是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的法定義務,以及違反法定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對比第56條取保候審人的法律義務,可以發現二者有壹定的相似性,但又有很大的不同。首先,被取保候審人的法律義務,也被被監視居住人遵守;其次,被監視居住人有兩項義務,取保候審的人沒有。壹是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C,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住所。二是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可見,監視居住比取保候審更嚴格。
2.註意,“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的範圍不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請的律師,這是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的。
3.相對於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法律義務的法律責任,監視居住人違反法律義務的法律責任更為嚴格,即情節嚴重的直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