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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的再評價

法律主觀性:

1.被害人可以申請重新鑒定,法院應當對上述申請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2.最新刑事訴訟法關於鑒定的相關規定:第1、146條(偵查階段申請重新鑒定)偵查機關應當將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的,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2.第191條(法院依職權重新鑒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時,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查詢、凍結。3.第192條(庭審階段申請重新鑒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申請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的鑒定意見發表意見。法院應當對上述申請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4.第198條(因重新鑒定等原因延期。)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影響審理的,可以延期審理: (壹)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建議;(三)因申請回避導致審判無法進行的。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的若幹規定》第186條規定,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經檢察長批準,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八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的,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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