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刑事訴訟中和解與調解的區別是:1,兩者性質不同,調解包含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和解是對當事人訴訟權利和訴訟實體權利的處分;2.參與者是不同的。調解需要人民法院和雙方當事人的參與,而和解只需要雙方當事人的參與。3、兩者作用不同。調解達成,法院會制作調解書。生效後,訴訟終結,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刑事自訴案件中,當事人和解的,原告申請撤訴,法院裁定準許後,訴訟終結。他們簽署的和解協議是不可執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宣判前,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和解,也可以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壹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未羈押的,應當在受理案件後六個月內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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