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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律師分析案例匯編

證據材料:

1,孫的表白和辯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2.沈的自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3.錢的自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2.電腦;(物證)

3.拖欠工資的證明;(書面證據)

最終決定的基礎

1,孫被踢,不構成“刑訊逼供和威脅、引誘、欺騙”,屬於公職人員濫用職權;

2.錢受到威脅,取得的證據是有瑕疵的證據,根據證據本身應當實事求是,是有效證據;

3.謝出具的拖欠工資證明與本案無直接關系,不能作為孫盜竊的必要條件,不屬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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