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孫的表白和辯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2.沈的自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3.錢的自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2.電腦;(物證)
3.拖欠工資的證明;(書面證據)
最終決定的基礎
1,孫被踢,不構成“刑訊逼供和威脅、引誘、欺騙”,屬於公職人員濫用職權;
2.錢受到威脅,取得的證據是有瑕疵的證據,根據證據本身應當實事求是,是有效證據;
3.謝出具的拖欠工資證明與本案無直接關系,不能作為孫盜竊的必要條件,不屬於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