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由於辯護人的取證能力,談判案件往往需要律師協助。在實踐中,辯方提供給法庭的證據較少,並不意味著辯方不能提供證據。在刑事案件中,律師作為辯護方向法庭提供證據,包括兩類證據:壹類是自己收集的證據,另壹類是案卷中對被告有利的證據。作為辯護律師,他應該特別擅長運用控方證據出庭作證。律師在舉證作為辯護時,要註意:1。向法庭舉證時,必須科學合理地安排舉證順序,向法庭提供舉證提綱和要點。對於自己收集的證據,最好當庭出示原件,進行質證,並要求記入庭審筆錄。現實中,壹些法官在接受證據時不辦理交接手續,導致證據被惡意隱匿,讓律師非常被動。2.在作證之前,妳必須向法庭解釋清楚作證的目的和收集證據的程序。3.善於運用控方的證據在法庭上舉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壹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證明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證明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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