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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委托辯護人時間起點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請律師辯護;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隨時請律師辯護。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委托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隨時委托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 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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