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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辯護權

法律主觀性: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本、最核心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壹般包括:(1)陳述權。訊問被告人時,給他陳述和申辯的機會。(2)質證權。刑事被告在審判過程中向證人和專家證人提問的權利。(3)申請調查證據的權利。刑事被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傳喚證人,專家證人也有權要求與其他被告人對質。(4)辯論權。刑事被告有權就事實和法律、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5)選擇和指定辯護人的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提供法律幫助和為自己辯護。(6)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判決、裁定的,有獲得救濟的權利。(7)申請權。為防止有回避理由的司法人員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賦予被告人申請回避的權利,作為壹種救濟方式。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或者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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