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只承擔刑事訴訟中的辯護職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特殊辯護人。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壹般無法檢舉、揭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辯護人是訴訟的獨立參與者。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關系不同於訴訟代理人與當事人的關系。辯護律師參與訴訟是履行法律規定的職責,而不是基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權。
雖然在委托辯護中,辯護人只有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才能取得辯護資格,但接受委托後,辯護人在法律上享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名義,根據自己對事實的掌握和對法律的理解,獨立進行辯護,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誌表達的約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