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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事訴訟中更換律師的規定

前任法官、檢察官離任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7修訂)第三十九條規定,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檢察官離開人民檢察院後,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官離開人民法院後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擴展數據:

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業務的情形(律師法規定):

1.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律師,在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2.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也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3.受到停止執業處罰六個月以上的律師,處罰期限未滿三年以上的,不得擔任合夥人。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人,除非是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不得擔任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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