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壹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對死刑有異議的,可以發回重審。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壹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判處死刑的二審案件,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第238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裁定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死刑不核準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審或者改判。
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應當按照其要求聽取其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死刑復核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