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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的參與人是誰,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權利是什麽?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訴訟雙方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是指除當事人以外,在訴訟中參加訴訟活動並享有壹定訴訟權利、承擔壹定訴訟義務的參與人。律師享有下列權利: (壹)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的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幹涉;(二)閱卷權;(3)會見和通信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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