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控辯雙方和庭審都認為證人沒有出庭的必要。辯護律師向人民法院申請決定是否出庭後,刑事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拒絕列入法庭的出庭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七條。公訴人、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讓證人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