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據是否真實、充分,恰恰是刑事辯護律師審查、判斷、運用證據的工作重點。不接觸案件的實質性證據材料,律師無法確定是無罪辯護還是有罪辯護,也無法對判決等最終處理結果做出預測——好的處理結果是做出來的,不是憑空預測出來的。對於證據材料中證明的具體行為細節,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會從指控的角度解讀法律屬性,辯護律師則從辯護的角度解讀法律屬性。法院最終采用哪種解釋方法,取決於哪種解釋更有道理。2.第壹次委托專門從事刑事辯護業務的刑事辯護律師。刑事辯護是壹個過程,是以刑事證據的審查、判斷和運用為核心的具體工作的循序漸進的過程。律師是專業人士,和醫生壹樣,也是專門從事民事、刑事辯護等工作的。所以要委托專門從事刑事辯護業務的刑事辯護律師。
法律客觀性:
《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理程序》第二十條應當邀請聽證員,參加聽證的聽證員應當為三人以上單數。第二十壹條聽證會按照下列程序舉行: (壹)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宣布聽證員和其他參加人名單,申訴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聽證紀律。(二)主持人介紹案件基本情況和聽證議題。(3)申訴人、原案件其他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陳述事實、理由和依據。(四)原案件承辦人和原復查案件承辦人說明原決定和原復查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並出示相關證據。審查案件承辦人出示補充偵查取得的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