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案件是沒有辯護的,所以當然可以自己寫書面材料交給看守所或者公安人員,作為自己的口供。答辯書是被告(人)、反訴人、被上訴人、答辯人(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起訴狀、反訴、上訴、再審申請(申訴書)的內容進行答辯和反駁的文件,是起訴狀中使用頻率最高的語言之壹。辯護權是法律賦予處於被告地位的當事人的壹種權利,他們有處理辯護權的自由,可以答辯,也可以沈默。刑事案件是公訴案件,沒有辯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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