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是刑罰的壹種,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大刑之壹(其他四種分別是管制、拘役、無期徒刑、死刑)。是指在壹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並監禁在壹定場所的刑罰。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要送到監獄執行。在被送去執行刑罰之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有期徒刑的期限壹般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任何有勞動能力的人都應該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罪犯被交付執行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有期徒刑也是常見的刑罰,刑法規定的400多個罪名基本都可以適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主刑種類如下: (壹)管制;(二)刑事拘留;(三)有期徒刑;(4)無期徒刑;(5)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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