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罪犯自由,就近執行,進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的期限是1個月到6個月。數罪並罰時,最高刑不超過1年。
(3)有期徒刑:是指剝奪犯罪分子壹定期限的人身自由,並強制其勞動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不滿15年。數罪並罰時,最高刑不能超過20年。
(4)無期徒刑: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的生命自由,強迫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這是僅次於死刑的嚴厲懲罰。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沒有刑期限制,罪犯被剝奪生命自由。
(5)死刑:又稱無期徒刑,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方法,它剝奪的是罪犯的身體而不是他們的自由,所以它也被稱為死刑。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主刑種類有: (壹)管制;(二)刑事拘留;(三)有期徒刑;(4)無期徒刑;(5)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