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和審判,從而確保有效的刑事起訴。具體來說,是指偵查機關對依照法定程序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收集、整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各種證據材料。
準確及時查明犯罪事實,抓獲犯罪嫌疑人,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防止犯罪分子逃避偵查或者毀滅、偽造證據、串供等。
為了順利移交犯罪嫌疑人進行起訴和審判,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擴展數據:
調查活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壹是偵查手段的濫用;
二是存在違法行為,缺乏制裁。
然而,現行立法體系缺乏對偵查權的有效規制,法院和檢察院沒有辦法對偵查程序實施實質性控制。針對這兩種情況,應分別采取不同的司法控制形式。
鑒於前者,應實施事前審查。在調查機關作出影響公民基本權利的調查之前,裁判者即法官應當進行司法審查並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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