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工作的內容,就是依照法定程序發現和收集有關案件的各種證據,查明犯罪事實,查獲和確定犯罪嫌疑人,並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防止現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犯罪活動或者逃避偵查、
起訴和審判,從而保證刑事追訴的有效進行。具體而言,是指偵查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各種證據材料,
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查獲犯罪嫌疑人,並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防止犯罪分子逃避偵查或者毀滅、偽造證據,串供等,
以便將犯罪嫌疑人順利交付起訴和審判,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擴展資料:
偵查活動存在的主要問題:
壹是偵查手段的濫用;
二是違法行為的存在和缺乏制裁。
而現行立法體制對偵查權缺乏有效的規制,法院、檢察院無從對偵查程序實施實質性的控制。針對所出現的兩種情形,應當分別采取不同的司法控制形式。
針對前者,應當實施事前審查,在偵查機關作出影響公民基本權利的偵查行為之前,應由裁判主體也就是法官來進行司法審查,由其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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