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來,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經人民法院許可,其他辯護人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辯護律師或者其他辯護人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也就是說,除了這兩類人可以在案件判決交付執行前會見犯罪嫌疑人,其他人是不允許會見的。如果親屬或者其他人要見犯罪嫌疑人,只能等到案件定案交付執行。相關文章: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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