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民事訴訟是“誰主張,誰舉證”,只有在特殊侵權(如環境汙染糾紛、醫療糾紛等)時。)可以舉證倒置。
壹般來說,行政訴訟是舉證倒置,原告只需要推動訴訟即可。只有在申請性質的行政審批中,原告才應該為自己的申請行為提供壹些證據。
在刑事訴訟中,通常由公訴機關或自訴原告舉證,被告人沒有舉證義務。但是,由於我國沒有實行沈默權制度,在壹定情況下,被告也負有壹定的舉證責任。也就是說,中國的無罪推定原則並不完整。
我覺得其他的區別都是細微的,沒有實用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