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查證據的關聯性,即審查當事人提供的或者偵查機關收集的證據是否與待證明的事實密切相關;
2.審查證據的真實性,即審查證據所表述的事實或者內容是否真實;
3、審查證據的合法性,即審查證據的資格,其收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五十五條
對所有案件量刑,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能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
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證據證明定罪量刑的事實;
(二)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
(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