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壹般情況下是“誰主張、誰舉證”,只有在特殊侵權(如環境汙染糾紛、醫療糾紛等)實行舉證倒置。
行政訴訟壹般情況下是舉證倒置,原告只需要推動訴訟,只有在申請性質的行政審批行為,原告應當對自己的申請行為進行壹定的舉證。
刑事訴訟壹般情況下是由公訴機關或自訴的原告進行舉證,被告人沒有舉證的義務。但是,由於我國沒有實行緘默權制度,在壹定情況下,被告人也承擔了壹些舉證責任。也就是說我國的無罪推定原則並不完全。
我認為其他的區別都是細微的區別,沒有什麽實際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