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事務所 - 刑事轉普通程序律師

刑事轉普通程序律師

與普通庭審相比,簡易程序庭審的根本區別在於庭審程序的簡化。

(壹)簡易法庭審判的特點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4、175、176、177條的規定,簡易法庭審判具有以下特點:(1)壹人獨任審判。

(2)公訴案件的檢察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3)法庭調查和簡化法庭辯論程序。《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壹節關於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的規定限制。

(4)簡易程序可以改為第壹審普通程序。《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依照本章第壹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再審。

(2)適用簡易程序的庭審程序適用於法庭審判。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再嚴格遵循庭審、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鑒定、量刑五個階段;相反,它遵循簡單和靈活的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5、176、177條的規定,在公訴人出庭的公訴案件中,被告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自訴案件中,自訴人宣讀起訴書後,經審判長許可,原被告人和被告人可以互相辯論。因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可以省略法庭調查。經過簡易審判後,做出判決。

(三)簡易程序辦案期限《刑事訴訟法》第178條明確規定了簡易程序辦案期限,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內審結。這比普通程序辦案時限短,更符合審判特點。同時,對於及時化解公民之間的矛盾,提高辦案效率,節省人力、物力、財力具有重要意義。

  • 上一篇:被流浪狗咬了誰負責?
  • 下一篇:因盜竊1W元,取保候審,交了5000元保證金,現已收到檢驗所通知。我會被判刑嗎?我需要律師嗎?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