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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的立案程序

刑事自訴案件的立案流程包括:首先要判斷是否屬於刑事自訴案件的範圍;自訴人向法院提交起訴狀及相關證據材料;法院受理案件,然後進行審理和判決。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宣判前,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和解,也可以撤回自訴。刑事自訴案件的立案程序是:自訴人提起訴訟,如果只有刑事訴訟,起訴時提交刑事自訴書;有附帶民事訴訟的,還需要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自訴案件只在被告知後辦理,其他不需要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

壹、自訴的條件:

1,屬於上訴法院管轄;

2.是自訴案件;

3、被害人告知;

二、刑事訴訟程序:

1.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檢察院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

2、壹審法院受理公訴案件後,壹般在1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1個半月;

3.宣判後10日內,被告人可以上訴,檢察院可以提出抗訴;等壹下。

法律依據:

最高法院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司法解釋第三條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款規定的, 應當提起自訴案件審理: (壹)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申請執行人人身、財產權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申請執行人已提出申訴,但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追究有執行義務人的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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