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自訴的條件:
1,屬於上訴法院管轄;
2.是自訴案件;
3、被害人告知;
二、刑事訴訟程序:
1.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檢察院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
2、壹審法院受理公訴案件後,壹般在1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1個半月;
3.宣判後10日內,被告人可以上訴,檢察院可以提出抗訴;等壹下。
法律依據:
最高法院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司法解釋第三條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款規定的, 應當提起自訴案件審理: (壹)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申請執行人人身、財產權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申請執行人已提出申訴,但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追究有執行義務人的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