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中辯護種類有: 1、自行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的行為; 2、委托辯護,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師進行辯護; 3、指定辯護,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提供辯護。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