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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71條的內容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必須查明:

1,犯罪事實和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2、沒有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3、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4.是否有附帶民事訴訟;

5.調查活動是否合法。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調查。人民檢察院對監察機關已經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先行羈押犯罪嫌疑人,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特殊情況下,決定時間可以延長壹至四天。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算在審查起訴期限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壹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必須查明:

(壹)犯罪事實和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是否有遺漏犯罪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3)是否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5)調查活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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