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事實和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2、沒有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3、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4.是否有附帶民事訴訟;
5.調查活動是否合法。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調查。人民檢察院對監察機關已經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先行羈押犯罪嫌疑人,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特殊情況下,決定時間可以延長壹至四天。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算在審查起訴期限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壹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必須查明:
(壹)犯罪事實和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是否有遺漏犯罪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3)是否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5)調查活動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