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與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3.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條
4.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原則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原則。
6.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原則。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