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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關於證人的司法解釋是什麽?

法律分析:證人和證人提供的證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同的是,證人是由案件本身決定的,其任務是證明案件事實;證人可以選擇,他們的任務是觀察和監督司法人員的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活動是否正確、合法,使合法的訴訟行為得到客觀認可,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上述行為的正確性、合法性有異議的,證人應當就其親眼所見作證。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進行調查時,在對被告人和可能藏匿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屍體、物品、住所及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搜查時,在扣押能夠用於證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文件時,在執行判決過程中需要對被告人的財產強制查封、扣押時,此外,受送達人或者代理人在訴訟中拒絕接收、簽收、蓋章傳票、通知書等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證人到場,在送達回證上證明拒收事由,受送達人簽收、留下文書,即視為送達。上述活動完成後,見證人應當在當場制作的有關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刑事訴訟法對證人的規定是非常嚴格和明確的。只有符合標準的人才能成為見證人。這不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公平正義的需要,這樣才能保證每壹個案件都能有壹個真實公正的結果。如果想進壹步了解刑訴法的內容,可以繼續瀏覽延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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