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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

法律分析:辯護人有權提出自己的辯護意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辯護人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在偵查過程中,辯護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其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和案件的有關情況,發表意見。

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時,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壹)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懷疑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親自向檢察人員陳述的;(三)調查中可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的時候,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刑罰應當處罰的行為,只有當這類犯罪事實確實需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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