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法制,簡單來說就是壹些歷史傳統和形式特征不同的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制度的總稱。目前,世界上有兩大法系,即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國家,如美國、英國和香港,采用的是訴訟模式,其特點是陪審團制度。德國、法國、意大利、臺灣省和澳門等大陸法系國家采用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以法官為主體,不設陪審團。)
2.我國審理刑事案件,有合議庭審判和獨任審判兩種方式。獨任審判是指由壹名法官(通常稱為法官)單獨審理案件。
合議庭由法官或者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人數是單數。人民陪審員不同於英美法系的陪審團,但具有與陪審員相似的職能,但不能擔任審判長。
其中,只有壹審案件的合議庭可以有人民陪審員。上訴、抗訴案件的人民陪審員不能參加審判。
3.壹般來說,在刑事審判中,如果是公訴案件,法官(或者法官和陪審員)坐在中間,書記員坐在他們前面的桌子後面。法庭兩邊都是檢察官,也就是檢察院的人,另壹邊是辯護人,他們為被告人辯護,盡可能地否定檢察官的觀點,從而使被告人得到較輕的判決。被告坐在或站在公眾席前,不像普通法體系,通常被關在公眾席後的籠子裏。
還有其他想了解的,或者有興趣的,可以看看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