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是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長期***同生活,對重婚做實質意義上的理解有兩種,壹是法律上的重婚,既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 結婚 ,或者是自己雖沒有配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與他人公開以夫妻名義 同居 生活,或者是自己雖沒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重婚罪 必須體現出有配偶者,登記結婚或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明知他人有配偶。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的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同居住的行為,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個:有配偶者;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同居住。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其區別很明顯:(壹)重婚是觸犯刑律的行為,而後者僅是違反 婚姻法 的行為;(二)構成要件不同,前者要求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三)主觀目的不同,前者是以結婚、以組成壹個家庭為目的,後者是以滿足生理或心理上的某種需求,同居者與其配偶仍然保持夫妻關系;(四)受到制裁程度不同,前者受到 刑法 制裁,後者受到婚姻法制裁,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