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也可以到同級人民檢察院或者上級人民檢察院控告。
附: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壹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壹)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
(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五十元至壹百元的罰款;
(三)向該行政機關的上壹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